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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解读
            加快建筑业转型推动高质量发展  ——《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解读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世界正在进入以信息产业为主导的经济发展时期。我们要把握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融合发展的契机,以信息化、智能化为杠杆培育新动能。要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做大做强数字经济。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3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了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指导意见》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指导建筑业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文件,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指导意见》的出台背景和重要意义  建筑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近年来,我国建筑业持续快速发展,产业规模不断扩大,建造能力不断增强,2019年,我国全社会建筑业实现增加值70904亿元,比上年增长5.6%,占国内生产总值的7.16%,有力支撑了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为加快推进建筑工业化、数字化、智能化升级,进一步提升建筑业发展质量和效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认真总结经验基础上,制定并印发《指导意见》。  ——这是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长期以来,我国建筑业主要依赖资源要素投入、大规模投资拉动发展,建筑业工业化、信息化水平较低,生产方式粗放、劳动效率不高、能源资源消耗较大、科技创新能力不足等问题比较突出,建筑业与先进制造技术、信息技术、节能技术融合不够,建筑产业互联网和建筑机器人的发展应用不足。特别是在今年新冠肺炎疫情突发的特殊背景下,建筑业传统建造方式受到较大冲击,粗放型发展模式已难以为继,迫切需要通过加快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集成5G、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新技术,形成涵盖科研、设计、生产加工、施工装配、运营维护等全产业链融合一体的智能建造产业体系,走出一条内涵集约式高质量发展新路。  ——这是有效拉动内需、做好“六稳”“六保”工作的重要举措。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具有科技含量高、产业关联度大、带动能力强等特点,不仅会推进工程建造技术的变革创新,还将从产品形态、商业模式、生产方式、管理模式和监管方式等方面重塑建筑业,并可以催生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为跨领域、全方位、多层次的产业深度融合提供应用场景。这项工作既具有巨大的投资需求,又能带动庞大的消费市场,乘数效应、边际效应显着,有助于加快形成强大的国内市场,是当前有效应对疫情影响、缓解经济下行压力、壮大发展新动能的重要举措,能够为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提供有力支撑。  ——这是顺应国际潮流、提升我国建筑业国际竞争力的有力抓手。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向纵深发展,以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5G和区块链等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加速向各行业全面融合渗透。在工程建设领域,主要发达国家相继发布了面向新一轮科技革命的国家战略,如美国制定了《基础设施重建战略规划》、英国制定了《建造2025》战略、日本实施了建设工地生产力革命战略等。与发达国家智能建造技术相比,我国还存在不小差距,迫切需要将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作为抢占建筑业未来科技发展高地的战略选择,通过推动建筑工业化、数字化、智能化升级,打造“中国建造”升级版,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迈入智能建造世界强国行列。  二、全面把握《指导意见》提出的目标任务  《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围绕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总体目标,以大力发展建筑工业化为载体,以数字化、智能化升级为动力,形成涵盖科研、设计、生产加工、施工装配、运营等全产业链融合一体的智能建造产业体系。到2025年,我国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政策体系和产业体系基本建立,建筑产业互联网平台初步建立,推动形成一批智能建造龙头企业,打造“中国建造”升级版。到2035年,我国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取得显着进展,建筑工业化全面实现,迈入智能建造世界强国行列。同时,《指导意见》从加快建筑工业化升级、加强技术创新、提升信息化水平、培育产业体系、积极推行绿色建造、开放拓展应用场景、创新行业监管与服务模式7个方面,提出了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工作任务。我们要在全面落实《指导意见》各项要求的基础上,找准突破口,突出重点,狠抓关键,务求实效。  一是要以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为重点,推动建筑工业化升级。发展装配式建筑是建造方式的重大变革,有利于促进建筑业与信息化工业化深度融合。近年来,我国装配式建筑发展态势良好,在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推动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存在标准化、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偏低等问题,与先进建造方式相比还有很大差距。为此,《指导意见》提出,要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推动建立以标准部品为基础的专业化、规模化、信息化生产体系。  二是要以加快打造建筑产业互联网平台为重点,推进建筑业数字化转型。建筑产业互联网是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建筑业深度融合形成的关键基础设施,是促进建筑业数字化、智能化升级的关键支撑,是打通建筑业上下游产业链、实现协同发展的重要依托,也是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重中之重。为此,《指导意见》提出,要加快打造建筑产业互联网平台,推进工业互联网平台在建筑领域的融合应用,开发面向建筑领域的应用程序。  三是要以积极推广应用建筑机器人为重点,促进建筑业提质增效。加大建筑机器人研发应用,有效替代人工,进行安全、高效、精确的建筑部品部件生产和施工作业,已经成为全球建筑业的关注热点。建筑机器人应用前景广阔、市场巨大。目前,我国在通用施工机械和架桥机、造楼机等智能化施工装备研发应用方面取得了显着进展,但在构配件生产、现场施工等方面,建筑机器人应用尚处于起步阶段,还没有实现大规模应用。为此,《指导意见》提出,要探索具备人机协调、自然交互、自主学习功能的建筑机器人批量应用,以工厂生产和施工现场关键环节为重点,加强建筑机器人应用。  四是要以加强示范应用为重点,提升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整体水平。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路径和模式,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工作难度大,需要充分调动企业和地方的积极性,组织开展试点示范,建设应用场景,推广成熟技术,打造一批可复制、能推广的样板工程,带动全方位工作推进。为此,《指导意见》提出,要加强智能建造及建筑工业化应用场景建设,发挥龙头企业示范引领作用,定期发布成熟技术目录,并在基础条件较好、需求迫切的地区,率先推广应用。  三、认真抓好《指导意见》组织实施  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涉及主体多、领域多、环节多,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汇聚各方面的智慧和力量共同推进。抓好《指导意见》组织实施,需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从战略高度认识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制订出台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和实施路径,适时对《指导意见》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通报结果。  二是加强政策支持。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在税收减免、资金扶持、企业融资、人才培养等方面,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同时,加强统筹协调,协助解决影响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瓶颈问题。  三是加强宣传引导。要积极宣传推广各地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成熟经验和典型做法,积极开展政策宣传贯彻、技术指导、交流合作、成果推广,并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努力营造智能建造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副司长廖玉平)原文: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7/28/content_5530762.htm
          10/26 政策解读
        • 解读《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
            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要求,为理顺代码管理体制机制,建立覆盖全面、稳定且唯一的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提出《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方案》出台的背景和过程。  实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是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是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实现“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重要配套措施,有利于方便企业注册,减轻社会负担;有利于打破“信息孤岛”问题,促进信息共享交换;也有利于降低社会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和全社会运行效率。  长期以来,我国机构代码不统一,“多头赋码”、“多码并存”,缺乏有效协调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多数代码仅应用于各部门内部管理,一些部门信息数据相互割裂封闭,存在“信息孤岛”问题,影响了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增加了社会成本,降低了行政效能。与此同时,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设立和办理相关业务时,需到多个部门申请代码,有的还收取费用,不仅给生产经营带来不便,也增加了负担,社会反映比较强烈。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全国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李克强总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指示,强调要顺应群众愿望和社会期盼,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年内实现“三证合一”、“一照一码”。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国办发〔2013〕22号)提出,建立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  根据国务院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编办、民政部、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共同开展了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研究工作,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和深入调查研究,反复比较论证,数易其稿,形成了《方案》。对代码构成、赋码方式等核心问题,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关心协调,各方面专家认真研究论证,各部门达成一致意见。  二、实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重要意义。  建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改革举措,对提高国家治理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信息共享和利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当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身份证号”。政府部门、社会公众通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可以有效识别主体身份,并对信息进行关联比对分析,这就为实现信息共享和利用创造了基础条件。  (二)有利于提高行政效能,降低社会成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推动商事制度改革,实现“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基础和前提。改革后,多码改为一码、多次办理改为一次办理,简化了办事手续,节省了时间和费用,将进一步激发市场创新创业动力。  (三)有利于加快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信用信息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和关键。通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将分散在各地区、各部门、各领域的信用记录归集整合到当事主体的名下,形成完整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档案,为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创造了条件。  (四)有利于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对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和服务,要充分利用大数据理念和技术。通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推动各地区、各部门信息共享,并与社会和市场各方面信息交换整合,形成可供利用的大数据资源,为政府监管和服务提供支撑保障。  三、《方案》遵循的主要原则。  《方案》遵循了以下三条原则:  (一)兼容并蓄,降低成本。以当前基础较好、应用广泛的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最大限度满足各部门管理需求,降低另建及改造成本,减轻社会负担。  (二)统一标准,分步实施。制定统一代码制度建设相关标准,确定代码位数和构成。设立过渡期,实现现有各类机构代码逐步向统一代码过渡。  (三)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以满足需求、便利管理为导向,制定适合当前各部门兼容使用的编码规则,为将来政府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打好基础。  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成部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共18位,由登记管理部门代码(1位)、机构类别代码(1位)、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6位)、主体标识码(采用组织机构代码,9位)、校验码(1位)五部分组成。通过采用组织机构代码作为主体标识码,体现了国务院“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要求,同时兼顾了有关部门按地区、行业、机构类别分类管理需求。  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特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具有以下五方面特点:  (一)唯一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全国范围内是唯一的,其中的9位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在全国范围内也是唯一的。一个主体只能拥有一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一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只能赋给一个主体。主体注销后,该代码将被留存,保留回溯查询功能。例如,一个主体由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按照法定程序,需依法注销该事业单位,再设立新企业。新设立企业是一个新主体,需向其发放新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兼容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最大程度地兼容现有各类机构代码,既能体现无含义代码的稳定可靠,又能发挥有含义代码便于分类管理作用,最大程度地减少各部门改造成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第二、三部分设计了机构类别代码和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与工商注册号、事业单位证书号、机构信用代码相应部分含义一致。第四部分主体标识码采用组织机构代码,保证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组织机构代码有效衔接。  (三)稳定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一经赋予,在其主体存续期间,主体信息发生任何变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均保持不变。例如,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生迁徙或变更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均不改变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四)全覆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实施后,对新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注册登记时发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对已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适当方式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现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全覆盖。  (五)协调性。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自然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位数一致,都是18位。  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申请途径。  对新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办理注册登记时,由登记管理部门(工商、民政、机构编制等部门)发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打印在登记证照上。  对已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由登记管理部门先在后台信息系统中生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与现有注册登记码建立“一一对应”的映射关系,然后通过换发证照等方式逐步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放给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打印在新的登记证照上。  七、现有的各类机构代码如何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过渡?  《方案》发布后,有关部门做好制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标准、改造注册登记系统、预赋和分配码段等准备工作。《方案》实施后,各有关部门应尽快完成现有代码向统一代码过渡。短期内难以完成的部门可设立过渡期,在2017年底前完成。  在过渡期内,统一代码与现有各类代码并存,各登记管理部门将尽快建立统一代码与旧注册登记码的映射关系,保证信息在全国统一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等国家信息平台上实现互联共享,同时对《方案》实施前已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换发统一代码,逐步完成存量代码和登记证照转换。未转换的旧登记证照在过渡期内可继续使用。  过渡期结束后,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登记管理部门的旧登记证照停止使用,全部改为使用登记管理部门发放的、以统一代码为编码的新登记证照。  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用途。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当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身份证号”,其载体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登记证照。法人和其他组织凭登载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照,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明材料,在政府部门、金融机构等单位办理相关事项。  九、申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收费问题。  《方案》明确,为新注册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发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登记证照,以及为已注册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登记证照,均不收取费用。  十、《方案》开始实施时间。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实现“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其他登记管理部门在2015年底前实施。  十一、为保证《方案》顺利实施,有关部门将采取哪些保障措施?  建立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的协调机制,解决《方案》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推动制定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条例,形成实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所需经费纳入同级政府预算。
          08/04 政策解读
        • 国务院发布意见 建立健全医保信用管理体系 严厉打击欺诈骗保
          日前,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全面建立中国特色医疗保障制度的决策部署,着力解决医疗保障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中共中央国务院对外发布《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要制定完善医保基金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监管权限、程序、处罚标准等,建立医疗保障信用体系,推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坚决打击欺诈骗保、危害参保群众权益的行为。据悉,《意见》主要从健全待遇保障、筹资运行、医保支付、基金监管四个机制等方面分别确定了明确的改革方案,同时提出完善医药服务供给和医疗保障服务。其中,对于医保基金的监管问题,《意见》明确,要健全严密有力的基金监管机制。着力推进监管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管理体系,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确保基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进一步健全基金监管体制机制,切实维护基金安全、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实施跨部门协同监管,积极引入第三方监管力量,强化社会监督;建立监督检查常态机制,实施大数据实时动态智能监控,建立信息强制披露制度,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费用结构等信息,健全医疗保障社会监督激励机制,完善欺诈骗保举报奖励制度;建立医疗保障信用体系,推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加强部门联合执法,坚决打击欺诈骗保、危害参保群众权益的行为。在协同推进医药服务供给侧改革方面,《意见》要求,要完善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全国交易价格信息共享机制;完善医疗服务项目准入制度,加快审核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建立价格科学确定、动态调整机制,持续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结构;建立医药价格信息、产业发展指数监测与披露机制,建立药品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完善价格函询、约谈制度。此外,《意见》还提出,推进医保治理创新,探索建立共建共治共享的医保治理格局,规范和加强与商业保险机构、社会组织的合作,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探索建立跨区域医保管理协作机制,实现全流程、无缝隙公共服务和基金监管。
          03/12 政策解读
        • 健全环境治理信用体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提出,健全环境治理信用体系,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和健全企业信用建设。《意见》提出,建立健全环境治理政务失信记录,完善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制度等措施。《意见》强调,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建立健全环境治理政务失信记录,将地方各级政府和公职人员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并归集至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托“信用中国”网站等依法依规逐步公开。此外,还要健全企业信用建设。完善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制度,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建立排污企业黑名单制度,将环境违法企业依法依规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将其违法信息记入信用记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建立完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强制性环境治理信息披露制度。在健全环境治理监管体系方面,《意见》指出,完善监管体制,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环境监管模式。推动跨区域跨流域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加强司法保障,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强化对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侦办,加大对破坏生态环境案件起诉力度,加强检察机关提起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工作;强化监测能力建设,实行“谁考核、谁监测”,不断完善生态环境监测技术体系,全面提高监测自动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推动实现环境质量预报预警,确保监测数据“真、准、全”。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教授马中表示,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一部分,环境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重要体现。《意见》对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构建提出了系统性的安排,有助于推动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发生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坚持多方共治是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一个鲜明特点。马中认为,《意见》强调包括政府在内多元治理主体的合作,充分利用国家和政府的制度资源,吸收市场和社会的创新机制体制,有助于实现环境治理的适应性、可持续性和灵活性。“抓住政府与市场两个方面,实现环境治理的管理、监督、服务和配置四大功能,并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环境治理体系薄弱环节提出切实、可行、有效的多样性参与方式。”
          03/12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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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的若干政策措施》政策解读
          一、文件制定背景  疫情发生以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多次专题会议,提出要加强物资调配和市场供应,统筹抓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广大中小企业积极响应,主动担当,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中小企业受疫情冲击,生产经营遇到诸多难题,成为受影响最大的群体之一。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缓解疫情对中小企业带来的冲击和影响,帮助企业稳生产、渡难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参考苏州、北京、青岛、山东等地应对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的政策措施,结合实际,会同省直相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若干政策措施》),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在关键时刻对中小企业的政策关怀。  二、《若干政策措施》的主要内容  《若干政策措施》由严格开复工管理、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加强企业综合保障五大部分组成,共25条。  第一部分是严格开复工管理,共3条。一是全力支持和组织推动企业复工复产,确保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和企业生产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等企业正常开工开业。二是做好企业复工生产疫情防控,确保企业平稳过渡,逐步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三是建立企业应对疫情复工复产帮扶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中小企业复工复产难题。对企业多生产的重点医疗防控物资,全部由政府兜底采购收储。  第二部分是加强财政金融支持,共8条。一是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积极减轻企业融资压力。二是充分发挥融资担保和再担保作用,适当降低和免收担保费。三是有效发挥应急转贷资金作用,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四是加大对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担保支持力度。五是加大重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优先支持区域内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六是妥善解决困难企业融资问题,做好小微企业续贷服务,增加信用贷款,帮助企业化解危机。七是加强政银企融资对接,对重要医用物资、生活物资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八是发挥信贷资金引导作用,设立应急贷款资金,专项用于医疗救助、物资采购、应急设备购置等与疾病治疗和疫情防控。  第三部分是减轻企业负担,共7条。一是缓缴社会保险费,解决暂时性生产困难企业的足额缴费压力。二是实施援企稳岗政策,返还部分失业保险费等鼓励企业坚持不裁员少裁员。三是减免中小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费。四是减免省引导基金直投企业利息,支持中小企业渡过疫情防控关键期。五是推进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根据项目建设计划提前支付工程账款。六是建立帮扶奖励机制,鼓励各市支持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发展。七是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应对经营困难。  第四部分是降低运营成本,共3条。一是缓解企业用能成本,从用水、用电、用气方面帮助企业。二是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免收或减半征收房租。三是对中小企业生产的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等部分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实行零收费。  第五部分是加强综合保障,共4条。一是全力保障“菜篮子”产品等生活必需品供应,推动相关企业加快开工复产,抓好交通运输保障。二是规范企业用工,保障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三是加强防疫药品研发和技术攻关,重点支持针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开展的科技攻关。四是开辟疫情防控领域企业信用修复绿色通道,为受疫情影响企业提供支持保障,增强企业发展信心。  本政策所指中小企业为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企业。本政策执行期暂定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的三个月。各项条款由责任部门负责解释。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02/22 政策解读
        • 《bt365体育在线备用_365国际体育官网_365bet亚洲城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 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政策解读
          一、工作背景及过程  2019年,按照省政府关于“打造发展环境最优省”的目标要求,我市将持续简政放权列为市政府“重实干、强执行、抓落实”专项行动的重要任务,紧紧围绕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辽政发〔2019〕16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政发〔2019〕6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8〕35号)文件精神,对我市行政职权进行了全面梳理,经过三轮的意见征求反馈,提出了调整规范行政职权的意见。  二、调整规范的原则  此次调整规范行政职权,重点把握五项原则:一是能减尽减,对设定依据已废止的行政职权,一律取消,向市场放权,向社会放权。二是能放尽放,对县级有能力承接的职权,经市级部门同意,一律下放。三是能合尽合,对同一部门职权类型相同、行政行为相近的行政职权,着眼便利企业群众办事、优化政府审批服务,一律归类整合。四是能补尽补,对因法律法规立改释需补充新增的行政职权,特别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职权,一律列入市直部门权责清单。五是能转尽转,对市县共有且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各层级权限划分的行政职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一律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三、调整规范的主要内容  此次调整共取消下放调整331项行政职权事项,其中取消78项、合并63项、增加61项、明确以市县属地化管理25项、转为内部管理事项17项、调整管理方式3项、调整规范行政职权事项子项46项,承接国务院与省政府下放行政职权事项38项(承接后下放10项)。
          02/07 政策解读
        •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一、《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自2017年《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8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等文件发布施行以来,以实名制为基础,信用评价管理为核心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体系初步形成。为贯彻落实税务系统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有关要求,税务总局在总结监管机制运行成效,广泛征求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意见的基础上,对涉税专业服务信息采集、信用复核、约谈等制度进一步简化、修改和完善,现通过《公告》予以发布。二、《公告》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公告》主要包括四部分内容:一是简化涉税专业服务信息采集,包括减少涉税专业服务信息采集项目、延长专项业务报告信息采集时限、放宽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信息报送要求、优化业务分类填报口径、增加总分机构涉税专业服务信息报送选择等5项措施,并对涉及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相应修改。二是完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复核机制,在《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涉税专业服务信用复核的途径、办理时限和流程。三是规范涉税专业服务约谈,在《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四条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税务机关开展约谈的程序和有关要求。四是要求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及《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规定;税务机关要认真落实涉税专业服务监管责任,及时调查处理有关涉税专业服务的投诉举报。三、《公告》在简化涉税专业服务信息采集方面规定了哪些措施?一是减少涉税专业服务信息采集项目。不再要求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报送“协议金额”“服务协议摘要”“涉及委托人税款金额”“业务报告摘要”信息。二是延长专项业务报告信息采集时限。将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报送专项业务报告信息的时限,由完成业务的次月底前调整为次年3月31日前。三是放宽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信息报送要求。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可以根据自身业务特点,确定本机构报送“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基本信息”的具体人员范围。四是优化业务分类填报口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难以区分“一般税务咨询”“专业税务顾问”和“税收策划”三类业务的,可按“一般税务咨询”填报;对于实际提供纳税申报服务而不签署纳税申报表的,可按“一般税务咨询”填报。五是增加总分机构涉税专业服务信息报送选择。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包括分所和分公司)的,可选择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汇总报送分支机构涉税专业服务信息,也可选择由分支机构自行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四、《公告》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哪些方面进行了优化?修订后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对部分指标积分规则进行了优化,如对070301“未按时报送四项业务信息”指标、070302“报送信息与实际不符的”指标设置扣分上限,同时将070301指标积分规则由按次扣分修改为按比例扣分。五、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在哪种情形下可以申请信用复核?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在两种情形下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信用复核:一是对信用积分、信用等级和执业负面记录有异议;二是对税务机关拟将其列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有异议。六、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存在《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四条所列情形,税务机关采取约谈方式的,应当如何开展?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存在《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四条所列情形,税务机关采取约谈方式的,应当事先向当事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当事人约谈的时间、地点和事由。当事人到达约谈场所后,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同时在场进行约谈。约谈人员应当对约谈过程做好记录,可视情况进行音像记录。七、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信息采集、信用评价等制度还将开展哪些方面的工作?税务总局将持续跟踪《公告》实施情况,广泛听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意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优化完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探索对机构执业质量、执业规范进行科学评价,精简所需报送信息,研究对“委托人纳税信用”等指标的优化调整,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全面提升涉税专业服务质量。
          01/08 政策解读
        • 建立食品安全领域信用黑名单制度!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正式施行
          12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正式施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孙梅君表示,我国将建立食品安全领域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制度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食品安全领域的任何违法违规行为,必须依法严惩、以儆效尤。”孙梅君表示,《条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四个最严”要求,围绕夯实主体责任、强化全过程监管、提高违法成本等重点内容,在《食品安全法》的基础上,补短板、强弱项,以良法善治,为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保驾护航。修订后的《条例》共10章86条,修订的重点集中在五个方面:一是细化《食品安全法》的原则规定。细化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明确了学校和托幼机构等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责任;强化了生产经营、贮存运输、追溯体系、市场退出等全过程管理要求;详实了“情节严重”的情形规定等,为督促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提供更具操作性的制度规范。二是强化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提高违法成本,增设“处罚到人”制度,最高可处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年收入10倍的罚款;建立严重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者“黑名单”制度,实施信用联合惩戒;健全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公安机关行政拘留衔接机制等,让不法分子不敢以身试法。三是实化针对具体问题的监管举措。禁止利用会议、讲座、健康咨询等任何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对特殊食品检验、销售、标签说明书、广告等管理作出规定;禁止发布没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明晰了进口商对境外出口商和生产企业审核的内容等,解决实际监管执法中遇到的问题。四是优化风险管理制度机制。坚持预防为主、源头治理,促进食品安全科学监管;完善农业投入品的风险评估制度;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会商机制;明确了风险交流的内容、程序和要求等,推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共享。五是固化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建设食品安全职业化检查员队伍;对企业内部举报人给予重奖;制定并公布食品中非法添加物质名录、补充检验方法等,进一步提高监管工作效能。政策文件链接:http://www.chinanews.com/gn/2019/10-31/8994791.shtml
          12/06 政策解读
        • “证照分离”全覆盖 自贸区营商环境再优化
          日前,国务院正式印发《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12月1日起,在全国18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作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证照分离”改革自2015年在上海浦东新区试点并向更大范围复制推广,有效降低了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了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此次改革试点有何考虑?主要政策安排有哪些?通过改革,自贸区的营商环境如何再优化?12月4日,国新办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唐军、司法部立法二局局长刘长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登记注册局局长熊茂平就有关情况进行了解答。打开“小门”,企业准营门槛进一步降低对企业而言,“照”和“证”就像进入市场的两把钥匙,一把打开进入市场的“大门”,一把打开行业准入的“小门”。“放管服”改革以来,随着“先照后证”“多证合一”“证照分离”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营商环境不断优化,企业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一般经营项目的便利化程度有了很大改善。世界银行发布的《2020营商环境报告》显示,在全球190个经济体中,中国营商环境总体排名跃居全球第31位,比上一年提升15位,其中“开办企业”便利度排名第27位。在有效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的同时,改革在实践中也面临一些问题——纳入改革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仅占总量的约五分之一,改革标准化、规范化程度不高,“准入不准营”的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企业在拿到营业执照进入市场的“大门”后,还进不了特定行业和领域的“小门”。唐军指出,这次改革就是要解决好这些问题,完善简约透明的行业准入规则,进一步降低企业准营门槛,使企业方便地开办、更好地发展壮大,更大激发市场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此次改革试点的主要政策安排有三方面:一是建立清单管理制度,将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纳入清单管理,清单之外不得违规限制企业进入相关行业或领域,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自主开展一般性经营活动;清单实行分级管理,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二是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四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其中直接取消审批13项,审批改为备案8项,实行告知承诺60项,优化审批服务442项。三是完善改革配套政策措施,规范企业经营范围与申办经营许可的衔接,强化涉企经营信息归集共享,持续提升审批服务质量和效率,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坚持依法推进改革。”唐军进一步介绍。做好“减法”,市场准入环境更加透明建立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制度,是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的明确要求,也是此次改革试点的亮点之一。通过清单管理实现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以外一律不得违规限制企业进入特定行业或领域开展经营,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市场准入环境。熊茂平表示,此次改革试点明确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完善清单要素,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逐项列明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审批层级和部门,明确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同时,清单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此外,清单内容将定期调整。“‘证照分离’改革是项长期工作,需要不断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改革方式、改革举措、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等进行优化,法律法规也会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进行立改废释。因此,对清单定期进行调整更新十分必要。”熊茂平说,“清单实行分级管理,按照中央、省两级进行管理。中央层面设定的清单,由国务院审改办负责管理;地方层面设定的清单,由省级政府指定部门负责管理,以省为单位集中公布。”唐军强调,所有的许可事项都要向社会公布清单,使企业和群众明白哪些属于一般经营项目,哪些属于需要审批的特殊经营项目。而且,清单的定期调整更新从趋势来看,不言而喻是要做“减法”,以进一步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实现“严管”,失信联合惩戒得到加强行业门槛放低后,实现“宽进”的同时还要“严管”跟上。只有管得好才能放得开,管到位才能推动放到位。因此,“证照分离”改革一定要和事中事后监管结合起来。据了解,此次“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对加强信用监管、促进信用体系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加强涉企信息归集共享。《通知》要求,有关部门要将企业登记注册、经营许可、备案、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及时归集至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二是实行告知承诺制。实行告知承诺制是厘清政府与企业关系的重要举措,基础是政府与企业互信,发证时政府全面告知、企业自愿承诺,发证后企业守诺履约、政府正常监管,双方责任明晰。《通知》规定,要依法查处虚假承诺、违规经营等行为,并记入信用记录。三是强化失信联合惩戒。《通知》对具体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中,要求有关部门要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企业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通过这些举措,积极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熊茂平介绍。刘长春表示,下一步,在“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具体落实过程当中,要继续按照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要求,依照法定程序开展相关工作,把法治的理念贯彻到改革全过程,坚持依法推进改革,及时巩固改革成果。政策文件链接:http://ddcredit.zpinsc.com/zh/News_19085.html
          12/06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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