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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t365体育在线备用_365国际体育官网_365bet亚洲城落实<辽宁省进一步稳经济若干政策举措>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03/28 政策解读
        • 《辽宁省进一步稳经济若干政策举措》政策解读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和省两会工作部署,推动全省经济运行整体好转,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省政府研究决定出台《辽宁省进一步稳经济若干政策举措》(以下简称《政策举措》),主要内容共包括9个方面27条。  1.加强企业金融信贷支持,共4条政策举措,主要包括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投放力度、开发金融新模式新产品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开展运输企业车辆金融支持服务、开展银企对接和融资撮合活动等。  2.强化政府性融资担保支持,共2条政策举措,主要包括提高省级融资担保代偿比例、加大科技担保业务保费补贴力度等。  3.支持企业直接融资,共4条政策举措,主要包括加大企业上市支持力度、发挥银行间债券市场融资作用、推动企业利用交易所债券市场融资、发挥股权和期货市场作用等。  4.支持重点产业发展,共3条政策举措,主要包括支持工业企业稳增长、强化农产品生产保障支持、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等。  5.推动消费复苏回暖,共4条政策举措,主要包括多元化提供消费补贴、着力打造消费新场景、加大对县域商业和重点商贸流通市场主体支持力度、鼓励合理住房消费等。  6.推动外贸外资稳增长,共3条政策举措,主要包括推动外贸企业加快发展、提高大宗资源性商品通关便利度、加大引进外资支持力度等。  7.着力稳就业,共2条政策举措,主要包括加大就业创业支持力度、提升职业技能水平等。  8.降低市场主体经营性成本,共3条政策举,主要包括降低企业用水用电用气成本、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减免企业检验检测费用等。  9.积极盘活存量资产,共2条政策举措,主要包括鼓励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支持“烂尾楼”项目盘活处置等。  在2023年延续执行的稳经济政策与《政策举措》一并发布。各条款由具体牵头单位负责解释。  文件解读单位: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件解读人:吴博  解读人办公电话:024-86892438
          03/28 政策解读
        • 银保监会、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推动动产和权利融资业务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依法发展动产融资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企业融资可得性,推动银行机构优化动产和权利融资业务,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和人民银行联合印发了《关于推动动产和权利融资业务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指导意见》回答了记者提问。一、《指导意见》印发背景是什么?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问题,多次作出重要部署。2022年4月,党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明确提出“依法发展动产融资”,对相关工作开展指明了方向。我们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督导银行业保险业切实做好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工作,取得积极成效。目前,动产和权利融资逐渐成为企业尤其是新型服务业和技术密集型企业的重要融资方式之一,亟需总结推广良好经验,进一步完善政策环境。二、《指导意见》在起草时有哪些考虑?《指导意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积极推动银行机构加大创新力度,加强风险管理,在服务高质量发展过程中实现动产和权利融资持续健康发展。一是坚持问题导向,突出政策针对性。聚焦以动产和权利为主的企业资产结构实际和以不动产为主的银行担保融资现状之间的错配矛盾,积极盘活各类动产和权利,进一步营造公平便捷营商环境,提高企业融资可得性和获得感,更大程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发展内生动力。二是系统总结有益经验,突出政策可操作性。《指导意见》总结了目前银行机构开展动产和权利融资业务的实践经验和创新模式,在扩大押品准入范围、丰富融资服务模式、深化供应链金融服务、提升动产和权利融资风险管理能力等方面对银行机构提出要求,努力在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中实现动产和权利融资业务持续健康发展。三是坚持分类施策,预留业务创新空间,突出政策前瞻性。目前动产和权利融资种类较多,业务成熟度有差异,风险特征显着不同。《指导意见》提出根据不同类别动产和权利融资特点优化贷前贷中贷后管理流程,鼓励银行机构实施差异化管理。三、《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有哪些?《指导意见》共分五部分十七条。第一部分“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提出了动产融资业务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基本原则是: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坚持创新驱动、科技赋能;坚持分类施策、规范发展;坚持防控风险、守住底线。第二部分“加大动产和权利融资服务力度”提出了科学合理拓宽押品范畴、充分发挥动产和权利融资对薄弱领域的支持作用、加强动产和权利融资差异化管理三方面要求。第三部分“深化动产和权利融资业务创新”主要鼓励银行机构提升应收账款融资服务质效、优化商品和货权融资业务、推广供应链融资、开展特色动产融资业务。第四部分“提升动产融资风险管控能力”要求银行机构强化动产和权利价值评估、实施分类信贷管理、推进供应链融资“线上化”管理、落实担保登记公示要求、规范在押动产管理和第三方监管合作、推进新技术在押品管控中的应用、拓宽动产处置变现渠道。第五部分“强化组织实施”从落实各方责任、协同优化外部环境、总结推广经验做法三个方面推动动产融资业务开展。四、银行机构应如何加大动产和权利融资服务力度?首先,科学合理拓宽押品范畴。银行机构应根据自身业务开展情况和风险控制能力,将符合押品条件的动产和权利纳入押品目录,包括交通运输工具、生产设备、活体、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动产,以及现有的和将有的应收账款、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货权、林权等权利。其次,充分发挥动产和权利融资对薄弱领域的支持作用。银行机构应针对不同信贷主体需求,不断改进动产和权利融资服务。开发各类融资产品,合理降低对不动产担保的依赖,提升小微企业、民营企业金融服务质效;推广农机具、农用车、农副产品以及牲畜、水产品等活体担保融资,积极稳妥开展林权抵押贷款,服务乡村振兴;创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品,支持科技企业发展。再次,加强动产和权利融资差异化管理。鼓励银行机构建立健全动产和权利融资分类管理制度,配置专项额度,提高风险容忍度,并在风险可控前提下适度提高抵质押率上限。努力培育专业人才队伍,制定差异化的考核激励安排,细化落实尽职免责制度,提高信贷人员积极性。五、《指导意见》主要希望银行从哪些方面推动动产和权利融资业务创新?应收账款融资方面,《指导意见》鼓励银行机构通过应收账款质押和保理融资,包括收费权、应收租赁款等方式,满足不同客户多样化金融需求。商品和货权融资方面,《指导意见》支持银行机构开展标准仓单质押融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探索普通电子仓单融资。有条件的银行机构可使用具有较强价值保障、较好流通性和变现能力的大宗商品作为押品开展动产融资,探索开展浮动担保、最高额担保、未来货权担保等多种形式的动产融资业务。供应链融资方面,《指导意见》提出银行机构应依托核心企业在订单形成、库存调度、流转分销、信息传导等环节的主导地位,发展基于供应链的应收账款融资、存货担保融资等业务,并积极开发体系化、全场景的数字供应链金融产品。支持全国性银行通过核心企业属地行“一点对全国”等方式依法合规办理业务,提高供应链融资效率。同时,《指导意见》支持银行机构基于真实交易背景,使用企业票据、应收账款等建立质押资产池,为企业提供流动资金贷款发放、银行承兑汇票开立、信用证开立等多种形式融资服务。六、在提升动产融资风险管控能力方面,《指导意见》提出了哪些新的要求?《指导意见》除进一步明确强化动产和权利价值评估、落实担保登记公示要求、规范在押动产管理和第三方监管合作、拓宽动产处置变现渠道等要求外,还强调了以下内容:一是实施分类信贷管理。对于发展成熟、管理规范、信用风险已明确转移的业务,如买断型保理、核心企业已经明确付款义务或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动产和权利融资业务,银行机构在真实掌握核心企业风险承受能力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对借款人的审查调查以及贷中贷后要求。对于管理难度大、探索性强的业务,银行机构应加强信贷风险管理,审贷时综合考虑客户的财务报表反映的经营业绩和整体实力,以及动产和权利交易现金流对还本付息要求的自偿性。二是推进供应链融资“线上化”管理。对于供应链融资业务,可探索以线上为主开展贷款“三查”工作。支持银行机构将供应链信用评价向“数据信用”和“物的信用”拓展,通过与企业生产交易、仓储物流等核心数据进行交互,与行内信息、企业信息、政府公共数据交叉验证,实现对动产和权利融资各环节信息的动态掌握。有条件的银行可基于真实交易背景和大数据信息建模,对供应链上中小微企业贷款实行线上审批。三是推进新技术在押品管控中的应用。银行机构应积极推动运用物联网、电子围栏、生物识别等手段,实现动产押品的智能感知、识别、定位、跟踪和监控,提升押品管理智能化水平。有条件的银行机构可搭建物联网数据平台,对物联网设备采集数据进行关联和建模,提升风控精准性、针对性。
          10/08 政策解读
        • 构建新型监管机制的重要举措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对于构建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推进市场监管治理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笔者认为,这一新型监管机制具有以下优势:  从无差别监管向差异化监管转变。  “双随机、一公开”是国务院办公厅于2015年8月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中要求在全国全面推行的一种监管模式。“双随机”就是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抽查机制。抽查的具体方法是,通过摇号等方式,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同时,将查处结果及时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双随机”之一就是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同时,监管部门需依法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凡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开展随机抽查。这一做法可以有效防范监管部门对市场活动的过度干预,杜绝权力滥用,预防监管人员利用执法寻租。以随机方法确定监管对象和监管频次,与以往基本上依靠举报、新闻媒体报道、社会舆论、事故、日常性检查、监管人员的直觉等方法确定监管对象和监管频次相比较,应该说是一项非常大的改革和进步。但这一方法因是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确定监管对象,在确定重点监管对象和监管频次上也存在着一定的无差别性、盲目性。  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则是按照信用风险状况对企业实施自动分类,由低到高将企业分为信用风险低(A类)、信用风险一般(B类)、信用风险较高(C类)、信用风险高(D类)四类。在信用风险分类的基础上,监管部门能够按照企业信用风险高低,主动确定监管对象和监管频次。《意见》要求,对A类企业,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发现问题、转办交办案件线索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根据实际情况可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实现“无事不扰”;对B类企业,按常规比例频次开展抽查;对C类企业,实行重点关注,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对D类企业,实行严格监管,有针对性地大幅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必要时主动实施现场检查。在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的基础上,再结合“双随机、一公开”中的随机确定执法检查人员及公开查处结果,更有利于达到监管的目的、提升监管的效能。  从粗放式监管向精准化监管转变。  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最大特点在于监管对象的精准化。  首先,由市场监管总局建立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实现全国范围内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标准的统一。这一指标体系主要由企业基础属性信息、企业动态信息、监管信息、关联关系信息、社会评价信息等构成。同时,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还可以在全国性指标体系框架下,因地制宜构建具有地方特色的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市场监管各业务领域也可以结合本领域特点,参考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建立专业型分级分类指标体系。根据其重要性及影响赋予不同权重,并根据监管实际不断更新调整,持续优化完善。  其次,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面、及时归集企业信用风险信息。这些信息主要包括企业登记注册、备案、股权出质登记、知识产权质押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抽查检查等信息;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侵权假冒治理、价格执法、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消费者权益保护、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等领域的企业信用风险信息;抽查检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涉企信息。  最后,按照信用风险状况对企业实施自动分类。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统一负责对本辖区企业进行信用风险分类,按照信用风险状况由低到高将企业分为ABCD四类。  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的科学性、完整性,企业信用风险信息收集的全面性、及时性,保证了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的准确性。在此基础上,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根据企业信用风险状况和监测预警结果,精准地、主动地确定监管重点、监管措施、抽查比例和频次,分配监管资源,有效破解监管任务重与监管力量不足的矛盾。  在保证底线监管的基础上体现区别监管原则。  《意见》充分考虑到不同企业、行业、业态的情形,要求在保证底线监管的同时,在监管的原则上区别对待。  对于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以及潜在风险大、社会风险高的重点领域,在按照现有规定实行重点监管的同时,要统筹行业风险防控和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强化业务协同,实行全链条监管。  对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企业要参考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实施包容审慎监管,确保监管更加科学有效。根据企业信用风险状况动态调整监管政策和措施,对信用风险低和信用风险一般的企业,给予一定时间的“观察期”,探索推行触发式监管,在严守安全底线前提下,给予企业充足的发展空间;对信用风险高的企业,要有针对性地采取严格监管措施,防止风险隐患演变为区域性、行业性突出问题。  《意见》出台的目的,是要在全面建立并持续优化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机制的基础上,通过科学研判企业违法失信的风险高低,能够针对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开展抽查检查,并对企业风险隐患及时预警,以实现监管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因此,其无疑是一项实现精准监管、有效监管、智慧监管、公正监管目标,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进市场监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胡锦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01/25 政策解读
        • 《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11/12 政策解读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政策解读
          11/12 政策解读
        • 国家医保局:企业价格招采失信行为如未及时纠正 失信评级将累加至升级
            近期,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发布了《价格招采信用评价“严重”和“特别严重”失信评定结果》,公开曝光5家企业严重失信行为,引起社会各界关注。近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负责人就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工作相关问题进行了解读。  负责人指出,截至9月中旬,有5家企业因“回扣”金额高或失信影响大被相关省份定为“严重”失信,相关医药产品被当地中止挂网采购;有14家企业存在给予“回扣”等失信行为,按规则被定为“中等”失信,相关医药产品被“亮黄灯”,在医疗机构下单采购时,平台会给予风险警示;有50家企业失信情节较为轻微,被定为“一般”失信,受到提醒告诫。  负责人介绍,国家医疗保障局于2020年8月28日发布了《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以省为单位、以医药集中采购机构为主体,全面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总的看,该项制度进展顺利。截至2021年1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部制定了落实信用评价制度的具体政策,公示了失信事项目录清单、信用评价操作规范和裁量基准。整体上,医药企业对信用评价制度认识到位、积极响应、主动配合,绝大多数企业第一时间向省级集中采购机构提交了书面承诺。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集中采购平台现有挂网医药企业均已提交守信承诺。  “信用评价制度建立后,各级集采机构认真抓好落实,对于失信企业及时给予评级处置。被评级后,绝大多数失信企业能够正视并积极纠正自身存在问题,主动采取降价等措施来修复信用,各企业已开始认识到带金销售等不正当营销行为的危害性并逐步与之切割,为营造风清气正、诚信为先的行业氛围发挥了积极作用。”负责人表示。  有医药企业反映,企业员工个人以及代理企业、经营企业作出的“回扣”行为,不应由生产企业承担失信的后果。对此,负责人指出,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着力点不仅是对“回扣”行为追责,更是对企业价格失信行为进行评级处置。无论是谁给的“回扣”,用于“回扣”的钱都会成为药品价格的一部分。而被“回扣”垫高的价格既不公平,也不合理,更谈不上诚实信用和质价相符。因此,医药生产企业作为价格行为的责任主体,自然也要承担价格失信的后果。  “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设计给失信企业提供了修复信用的机会,企业可以采取终止相关失信行为、主动剔除产品价格虚高空间、主动退回不合理价款等方式来进行信用修复。从实践看,多数企业采取了降低产品价格等方式来修复信用。”负责人表示。  在失信企业纠正不合法不合规行为时,负责人提醒企业要注意:一是对于“一般”或“中等”失信的后果要足够重视。这种惩戒是有延续性和累加性的,如果没有及时纠正,后续新形成的负面影响会导致评级结果累加乃至升级。如5次“一般”失信将累进成“中等”失信,3次“中等”失信将累进成“严重”失信。二是要用好信用修复规则。如对于“回扣”行为,企业可用的修复措施既有退回不当收益,也有降价剔除价格虚高空间。一些企业认为可以用退款代替降价,实际上退款措施是回吐前期的不当收益,对于后期高价行为没有修复;而降价是纠正虚高价格,避免造成新的危害。所以在信用修复的问题上,退款不能代替降价。此外,信用评价制度中规定:失信企业在法院判决或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30日内,应向案件发生地的省级医药集中采购机构提供书面报告。如未报告,将给予一次“一般”失信评级。特别提醒有关企业要及时报告相关情况,避免失信评级累计。  负责人表示,下一步,按照国家医保局的统一部署,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将认真抓好制度落实:一是定期通报失信行为的案源线索,督促指导各地用好用细用实。同时,研究探索多部门信息共享途径,提升信息多元互动效果。二是依规定期在国家医保局官网“价格招采信用评价”专栏公布“严重”和“特别严重”失信的企业,强化社会监督,加大警示力度。三是及时总结各地实践经验,适时修订失信事项目录清单、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和裁量基准。
          10/25 政策解读
        • 商务部服贸司负责人解读《家政兴农行动计划(2021-2025年)》
            近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等14部门印发了《家政兴农行动计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商务部服务贸易和商贸服务业司负责人就《行动计划》进行了解读。  一、《行动计划》出台的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采取一系列政策举措,决战脱贫攻坚。到2020年底,我国成功消除绝对贫困,夺取了脱贫攻坚战全面胜利。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要求进一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接续推动脱贫地区发展和乡村全面振兴。  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达3000万人,具有就业容量大的特点。2017年9月以来,商务部党组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精准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主动谋划作为,大力实施“百城万村”家政扶贫,会同相关部门完善工作机制,搭建供需对接平台,组织企业与贫困地区进行供需对接,建设劳务输出基地,出台就业、创业、培训、保险、金融、信用建设等支持政策,累计带动85万贫困地区劳动力从事家政服务,取得积极成效。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后,为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商务部根据党中央决策部署,在深入调研和总结前期家政扶贫工作的基础上,提出了家政兴农行动,会同13个部门制定了家政兴农行动5年计划。  二、新时期家政兴农行动的总体思路  《行动计划》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统筹实现巩固拓展家政扶贫成果衔接乡村振兴与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统筹保障城市和乡村家政服务需求,以家政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聚焦破解困扰家政兴农和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堵点痛点,促进家政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城乡家政服务消费需求,助力乡村振兴,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有力支撑。  在基本原则方面,坚持平稳过渡、有序衔接,巩固拓展家政扶贫成果,逐步将支持范围扩大到有意愿、有能力的农村劳动力;坚持统筹城乡、突出重点,以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为重点,在带动农村劳动力外出从事家政服务的同时,促进家政服务下沉;坚持问题导向、系统推进,聚焦家政服务和家政兴农工作中的堵点痛点,系统推进行业高质量发展与就业帮扶;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加强政策引导和支持,更加注重发挥市场作用,广泛动员各类社会力量积极参与。  在主要目标方面,实现到2025年,家政扶贫成果进一步巩固,家政服务对带动就业、保障民生的作用明显增强,家政服务品牌化、信息化、专业化、规范化水平有效提升,优质家政服务有效供给显着增加,人民群众对家政服务满意度稳步提高。  三、《行动计划》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行动计划》共分3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提出了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第二部分是任务举措,提出了三个方面的7项22条工作举措。第一是出得来。强化重点人群帮扶,完善村级公共服务,加强动员引导。加强供需双方对接,促进家政服务下沉,畅通农村劳动力就业渠道,让有意愿从事家政服务的劳动力能够顺利外出就业。第二是留得住。加强技能培训,完善培训政策,强化人才培养,加大表彰激励力度,提升从业能力,畅通职业上升通道。维护家政服务员合法权益,提升职业保障水平,加强关心关爱,让家政服务员更加安心、更有保障的从业。第三是干得好。规范员工制家政企业和平台家政企业用工,完善标准体系,强化标准认证,健全信用体系,进而规范从业环境,让服务员服务更加规范。培育家政服务品牌,推动业态融合发展,促进数字化赋能,推动家政服务业品牌化、规模化、数字化、便利化发展,通过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提升就业质量。第三部分是保障措施,从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指导、营造良好氛围等方面提出要求,确保家政兴农行动取得实效。  四、《行动计划》有什么特点亮点?  一是系统全面。《行动计划》工作内容既立足巩固家政扶贫成果衔接乡村振兴,加强对脱贫人员、返贫监测对象和农村低收入人口等重点人群的帮扶支持,又兼顾促进行业提质扩容,从供给数量、供给质量、供给方式、供给秩序方面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现家政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既带动农村劳动力外出从事家政服务,又促进服务下沉,统筹保障城乡家政服务需求。既从服务供给角度,促进农村劳动力出的来、留得住、干得好,又从服务需求角度,提高服务质量,创新服务提供方式,以需求引导供给。  二是措施丰富。立足新发展阶段,围绕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从家政兴农的各环节提出一系列工作举措,覆盖农村劳动力从农村到城市的全流程,不仅让农村劳动力能就业,还要好就业、就好业。在巩固家政扶贫成果方面,提出加强返贫监测,及时帮助有意愿从事家政服务的返贫监测对象就业。在扩大家政带动就业数量方面,充分利用东西部协作、定点帮扶等工作机制,加强家政劳务输出基地建设的政策支持,推广和便利线上供需对接,明确就业、创业、培训、金融等支持政策。在提高就业质量方面,通过返乡入乡创业和发展县域家政服务业支持就近就业;加强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休息、职业伤害等权益保障,通过“情暖童心”行动、“雨露计划”关爱家政服务员家庭子女,多方式加强对家政服务员的评选表彰,发挥行业新模式新业态作用丰富就业形式。  三是针对性强。在深入调研和总结前期家政扶贫工作基础上,针对家政扶贫和家政服务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针对性措施。针对家政服务员出不来的问题,提出加强农村动员引导,完善基层就业服务,让农村劳动力能出来;优化从业环境,加强关心关爱,提高职业保障,让农村劳动力愿意出来、放心出来。针对部分企业反映的培训问题,我们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加大对企业开展培训的支持力度,大力开展家政职业经理人和师资培训,强化培训留人作用,加强培训后就业状况监测。针对服务质量和秩序问题,在提升从业人员技能素质的同时,从规范用工、完善标准、开展服务质量认证、健全信用体系提高行业规范化水平,加强行业监管。针对行业发展出现的品牌化、信息化、融合化趋势,提出培育行业品牌、推动融合发展、促进数字化赋能等举措,首次针对家政平台企业提出研究推进家政领域平台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权益保障工作,推动互联网平台企业合理承担家政领域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方面的责任。  下一步,我们将发挥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部际联席会议机制作用,推动相关部门密切协同,指导各地抓好工作落实,强化宣传引导,确保家政兴农工作取得实效。
          10/12 政策解读
        • 《辽宁省自然资源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9号)精神,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省和市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促进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为建设美丽辽宁、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省政府制发了《辽宁省自然资源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起草背景  2020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9号),明确了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范围和支出责任,要求省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合理划分自然资源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做好相关改革工作。  按照国家方案要求以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76号)的精神,起草了我省《方案》。  二、重点内容  1.总体要求。主要阐明方案的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  2.主要内容。参照“国办发〔2020〕19号”文件确定的地方财政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改革范围,对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自然资源产权管理、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生态保护修复、自然资源安全、自然资源领域灾害防治、自然资源领域其他事项七个方面9个事项的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进行了划分。  参照国家划分模式,将我省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分别划分为省级财政事权、省与市共同财政事权、市财政事权3大类。原则上将受益范围覆盖全省或对全省具有重大牵动作用的自然资源领域事务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承担支出责任;将跨区域、外溢性较强或者难以明确区分受益范围的自然资源领域事务确认为省与市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将市域范围内的自然资源领域事务,以及由市以下政府部门承担更加方便、有效的其他自然资源领域事务确认为市财政事权,由市承担支出责任。  3.配套措施。主要从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投入保障、推进市以下改革方面提出了要求。
          09/08 政策解读
        • 解读|《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全面深化“信用浙江”建设,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部署,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各地各部门编制形成《浙江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现将《规划》解读如下。  一、编制背景和过程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是省政府确定的重点专项规划之一,是对“十四五”时期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出的总体部署,是推动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继续走在全国前列的重要规划。《规划》编制起草工作主要分为四个阶段。  一是前期研究。2019年6月底,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规划研究院、省信用中心联合成立课题组,先后赴省级相关部门、各地市,以及江苏省等地实地调研,形成《规划》前期研究成果。二是组织编制。2020年5月,成立专班,基于前期研究成果和各单位专题材料,起草形成初稿。先后赴杭州、宁波、衢州、湖州等地实地听取意见建议。省发展改革委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推进《规划》编制工作。综合各方意见,形成了《规划》(征求意见稿)。三是征求意见。先后三次征求11个地市和40个省级部门意见,并网上公开征求意见。2月20日,组织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四是修改完善。根据反馈的意见建议,逐条吸收采纳,反复修改形成《规划》(送审稿)。4月12日,经省政府专题会议审议通过。根据专题会审议意见作进一步修改完善。  二、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规划》基本框架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包括“十三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回顾、总体思路和发展目标。第二部分是主要任务,包括建成信用“531X”工程2.0、建成信用分级监管机制、建立信用保障市场畅通机制、建立信用赋能社会有效治理机制、实施信用建设十大工程等。第三部分是保障措施。  (一)“十三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回顾。总结我省“十三五”时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效及存在问题。  (二)总体思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主题主线,贯彻落实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决策部署,坚持依法依规、问题导向、综合集成、社会共建原则,以迭代提升信用“531X”工程为主线,以“全方位诚信、全数据入信、全社会用信”为目标,健全信用运行机制,深化行政、社会、市场领域信用应用,构建全社会良好的信用环境,为争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省提供信用支撑。  (三)发展目标。以数字化改革为统领,全面建成信用“531X”工程2.0,实现主体全覆盖、数据归集优、社会应用好。建成科学化指标体系、精准化信用监管体系、多层级评价和法制化联合奖惩体系,迭代提升全省一体化智能化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加快形成行政信用分级监管机制、信用保障市场畅通机制和信用赋能社会有效治理机制,着力打造以“两省两高地”为标志的“信用浙江”升级版,全社会信用环境明显改善,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继续走在全国前列。  (四)主要任务。包括五大任务:  一是以建成信用“531X”工程2.0为重点,打造信用数字化先行省。围绕打造信用“531X”工程2.0,构建数字化供给和应用完整信用链,全方位支撑数字化改革。主要包括构建数字化信用运行机制、健全科学化公共信用指标体系、构建数据双向开放共享体系、构建多层级信用产品体系、打造全省公共信用总枢纽、完善互联互通信用网络体系等六个任务。  二是以建成信用分级监管机制为重点,有力推进全国一流营商环境建设。通过事前实施信用承诺,提高政府办事和公共服务效率;事中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提高政府监管精准性;事后实施信用联合奖惩,提高违法失信成本,全面助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提升政府监管和政务服务水平,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主要包括健全信用承诺机制、完善信用监管机制、规范信用奖惩机制等三个任务。  三是以建立信用保障市场畅通机制为重点,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战略枢纽。通过全力推动生产、流通、消费、金融财税等环节(领域)信用建设,全面增强市场循环畅通能力,推动形成全方位全要素、高能级高效率的双循环格局。主要包括加强生产环节信用建设、加快流通环节信用建设、拓展消费环节信用建设、创新金融财税领域信用建设等四个任务。  四是以建立信用赋能社会有效治理机制为重点,加快推进省域治理现代化。通过运用信用手段,聚力提升基层治理、网络空间等重点领域治理能力和社会主体自律自治意识,助力推进省域治理现代化。主要包括提升基层治理领域信用智能预警水平、加强网络空间领域信用综合治理、加强生态环保领域信用建设、加强社会民生保障领域信用建设、加强教育、科研、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建设、提升社会治理自律自治水平等六个任务。  五是以实施信用建设十大工程为重点,打造“信用浙江”升级版。通过实施信用建设十大工程,以行政、社会和市场等领域为重点,推进信用应用向全域拓展,全面实现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整体提质,迈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主要包括实施信用数字化提升工程、实施诚信政府表率工程、实施重点机构人群诚信提升工程、实施社会诚信环境提升工程、实施乡村诚信建设提升工程、实施信用服务市场培育工程、实施信用长三角一体化工程、实施信用试点示范创建工程、实施信用素养提升工程、实施权益保障提升工程等十个任务。  三、《规划》的实施保障  按照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深化系统观念、系统方法,全面创新理念、手段、方法、机制、文化等5种思维”的工作要求,《规划》提出了四方面保障措施,确保《规划》有效落实。一是在组织保障方面,进一步完善信用浙江建设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加强信用工作指导和规划实施监测评估。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机构,促进规划有效实施。二是在制度保障方面,加强信用建设重点环节制度和标准体系建设,全面提升我省信用建设规范化、法治化水平。三是在人才保障方面,建立健全信用管理职业培训与专业考评制度,推动高校信用管理相关专业和学科建设,组建省级社会信用专家智库,加强专业人才和基础人才培养力量,强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智力支持。四是在资金保障方面,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项目的资金支持。同时,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向信用服务业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领域。  链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06/04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