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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失信当事人“找出路
            2021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主要是相对失信当事人限制与联合惩戒相关联的救济行为,允许失信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通过提交信用修复申请、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接受信用核查等方式,为失信当事人“找出路”,为信用改善者提供“退路”。在此梳理一下重点内容。  一、修复管理清单化,简明扼要  可以修复的失信行为:经营异常名录,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行政处罚。  不得修复的失信行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信用修复。责令停产停业、限制开展经营活动、限制从业、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吊销营业执照以及市场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较为严重行政处罚,不得信用修复。  二、修复措施规范化,具体明确  符合条件的,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恢复正常记载状态,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提前停止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等相关信息,解除相关管理措施,并将信用修复信息推送到有关部门共享。  三、修复标准差异化,分类施策  当事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只要法定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相关行为的社会不良影响消除,可以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当事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规定的义务、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未再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可以申请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当事人仅受到警告、通报批评、较低数额罚款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三个月,停止公示。  除上述轻微行政处罚外,其他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六个月,其中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一年,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规定的义务、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未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可以申请提前停止公示。  四、修复方式便利化,提升办事体验  当事人可以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现场申请,也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上申请。申请时提交以下材料:信用修复申请书,守信承诺书,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以及市场监管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网络等方式接收行政告知书,查询信用修复结果。  五、修复流程精简化,提高管理效能  受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予以受理的,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的,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核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等情况进行核实。  作出决定。一是因未在规定期限内公示年报信息和即时信息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信用修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恢复正常记载状态。二是因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以及通过登记的住所失去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信用修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自查实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恢复正常记载状态。三是因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的信用修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自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停止公示,解除相关监管措施。  信息共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自当事人信用修复后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其他部门共享。□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严蔚兰
          09/22 信用修复
        • “宽严相济”让信用监管更有力度和温度
            8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等3个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也是市场主体安身立命之本。李克强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提升监管能力,加大失信惩处力度,以公正监管促进优胜劣汰”。上述3个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布施行,是完善以信用为基础的市场监管长效机制,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制度安排,对于促进优胜劣汰,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我国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但在一些地方和领域,失信行为仍时有发生。有数据显示,我国每年因诚信缺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已超过6000亿元。事实上,这些违法失信行为不仅扰乱市场秩序、造成大量经济损失,而且侵害公众利益,败坏社会风气,必须引起高度警惕。  扶正必须祛邪,激浊方能扬清。新修订的《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着力加大惩处力度,扩大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列入范围,聚焦食品、药品和特种设备等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市场监管领域,用列举的办法,明确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情形,导向作用明显,可谓抓住了信用监管的重点,找准了切入点和着力点。  《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还提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当事人,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检查频次,依法严格监管”“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等管理措施。这些规定旨在针对市场秩序中的顽瘴痼疾,出重拳、下勐药,着力解决群众痛点、治理难点,强化信用约束和失信惩戒,让失信人付出高昂代价。同时,也向社会传递了严惩违法失信行为的清晰信号和坚定决心,有利于强化信用约束的威慑力,警醒后来者吸取教训,勿蹈覆辙。  加大失信惩处力度只是手段,教育才是目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共同推动解决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较长、信用修复机制不健全等问题。通过健全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缩短信息公示期限,规范信用修复程序等,着力构建放管结合、宽严相济、进退有序的信用监管新格局,强化教育引导,做实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增强信用监管效果。  比如,《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明确申请信用修复的条件和应当提交的材料,以及受理、作出决定、移出的时限,哪些是当事人该做的,哪些是监管部门该做的,清楚明白、便于操作,有利于激发当事人自我纠错、改过自新的内生动力,引导当事人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重塑自身诚信形象,使得信用监管这把“戒尺”既有力度,也有温度。  徒法不足以自行。有了良法,还要有善治。而在现代政治文明语境中,善治包括倾力保障公民权利、严格规范公权力行使等内容。3个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既强调维护公共利益,也注重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比如,《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设置了告知、听证、送达、异议处理等程序,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异议权、抗辩权等合法权利,也有利于防止惩戒泛化滥用,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加强信用监管是健全市场体系的关键,可以有效提升监管效能、维护公平竞争、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各地应进一步提高认识、凝聚共识,织密市场主体信用监管网,在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上让宽严相济政策得到不折不扣的落实,促进社会风气净化,资源配置优化,推动高质量发展。
          08/17 信用修复
        • 哈尔滨:对涉及一般失信行为企业启动“承诺即修复”试点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帮助企业及时修复信用,近日,哈经开区、平房区将党史学习教育和为企业办实事紧密结合,制定了《哈经开区暨平房区“承诺即修复”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并率先启动“承诺即修复”试点工作。  按照《方案》,哈经开区、平房区以为企业办实事为宗旨,积极帮助企业修复信用,将探索建立“源头前置承诺+期满告知提醒+政府主动代办”的一般行政处罚失信行为信用修复新模式,实现最快捷、最便利的“极简修复”“秒修复”,提升企业信用意识,助力企业快速健康发展。  《方案》提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际,即启动信用修复工作,同步告知行政相对人签订“信用修复承诺书”,填报“涉及一般失信行为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表”中需企业填报的内容并加盖公章,无需行政相对人后续再履行其他程序;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在企业履行处罚7个工作日内,填报完整“修复表”中需行政处罚决定机关的修复意见并加盖公章,将“承诺书”“修复表”上传至“信用中国(黑龙江哈尔滨)”网站。  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开发提示功能,对公示期满3个月的,即时完成初审;政府行政处罚决定机关通过主动帮助企业代办,开展信用修复,避免失信公示对企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市场合作等方面产生影响,最大限度维护企业权益,减少失信主体数量,确保“应修尽修”,提升辖区信用水平。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对未履行信用承诺或屡次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将采取谈话提醒,加强检查频次、不再适用“承诺即修复”政策等措施,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并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共享即惩戒措施,督促企业履行承诺,进一步提升企业信用意识。  对于企业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适用“承诺即修复”,其最短公示期为3个月,最长公示期为1年;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及国家有关部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不适用“承诺即修复”。
          07/09 信用修复
        • 丹东金城医院信用修复承诺书
          07/08 信用修复
        • 丹东金城医院信用修复承诺书
          07/08 信用修复
        • 云南928家企业完成信用修复
            日前,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消息,截至目前,云南省共有971家企业递交2067条信用修复申请,通过省市初复审、国家有关部门终审,完成了928家企业信用修复,撤销行政处罚公示信息1512条。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诚信环境是营商环境的重要支撑。而信用修复是对失信主体(企业)惩戒倒逼的一种纠错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保障失信主体权益、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手段。  2020年以来,省发展改革委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统一维护、集中部署、分级应用”的原则,以“1+1+5+N”架构搭建了横向到边联通各行业部门,纵向到底贯通省、州、县三级的全省信用信息共享一体化平台。截至今年5月10日,共有60个省直部门,16个州市的5847个市县部门参与信用数据归集和信用共建,全省信用信息共享一体化平台归集有效信用数据4.04亿条。其中,激励和惩戒名单数据37.7万条。  数据的有效归集、共享,是开展信用修复工作的坚实基础,实现了在全省范围内进行联合惩戒。一直以来,云南省在开展信用修复过程中,坚持严格落实信用承诺制度,确保信用修复涉及主体信用承诺100%覆盖,进一步提高信用修复工作质量和效率。
          07/05 信用修复
        • 信用修复助失信者“重生”
            近年来,我国在大力推进信用社会建设,探索对失信者施以信用惩戒,让失信被执行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以倒逼其纠正错误,履行守信义务。截至2020年底,有751万名失信被执行人迫于惩戒压力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效果不言自明。  对于那些有意彻底改正的人来说,确实需要给一个“重生”的机会。这是因为,实施信用惩戒并非将失信者一棒子打死,使其不得翻身,而是为了借此让失信者受到处罚,进而让其认识到失信行为的错误之处,纠正错误,引导社会大众诚实守信。  从这个意义上说,信用修复是必要的辅助工具,可让失信者看到恢复信用的希望,以主动修复去除信用惩戒带来的“枷锁”,恢复正常的生活和工作,以免失信者失去信心,“破罐子破摔”。  失信者信用修复的主要内容,包括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公开作出信用承诺,主动参与志愿服务和社会公益事业等。这些措施的实施,有助于推进失信信用惩戒走向精准化精细化,让惩戒和修复工作并存,各自发挥出应有的效力。  当然,信用修复工作不能过于随意,要鼓励轻微失信者主动纠错自新,并畅通社会公众对信用修复的异议、投诉、举报渠道,引导公众及社会组织关注和参与信用修复工作,不断提升全社会信用水平。
          06/18 信用修复
        • 浙江生态环境领域率先上线“信用修复一件事”平台
            针对环境信用修复,申请修复的企业曾经要“跑多趟”,如今在浙江只需“跑零次”。日前,浙江省生态环境厅依托“浙里办”APP,上线“信用修复一件事”平台,让有意愿修复环境信用的企业可在线“云办理”,避免申请多次跑、办理时间长。  2020年1月,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印发《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共享给公众信用主管部门,使企业环境信用成为影响其公共信用的因素之一,实现多部门、多机构对环境信用高的企业,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联合支持;对环境失信企业,在执法检查、行政许可、采购招标、评先评优、信贷支持、资质等级评定等方面给予联合惩戒。  “《办法》的出台,促使环境守信处处得益,环境失信处处受限。”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执法处相关负责人表示,虽然对环境失信企业会有一系列处罚惩戒,但《办法》秉承“处罚惩戒不是目的,整改教育才是本意”的原则,明确环境失信企业在整改失信行为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且无其他失信行为再次发生的前提下,可以对自己的环境信用进行修复。  环境失信企业在修复环境信用的同时,自身公共信用修复也必不可少。按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环境失信企业要修复公共信用,须手工填报修复申请,提交至生态环境部门认定后,再交由各地公共信用机构办理完成信用修复。因为全程线下申请办理,所以需要到多个部门跑多次、盖多个章,导致极易出现差错,且办理时间长,造成了申请企业的诸多不便。  为给企业排忧解难,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围绕打造“服务企业服务群众服务基层”“三服务”2.0版,在企业生态环境信用修复方面,以基层党组织为单位组建服务小队,深入企业调研,在摸清企业环境信用修复难点痛点的基础上,积极与公共信用部门对接,主动申请将生态环境领域作为“信用修复一件事”改革首个试点领域,结合数字化改革工作,开发建设生态环境领域“信用修复一件事”平台。  跨部门环境信用修复框架流程梳理重塑,业务系统对接协同,信用数据融合共享……经过一个多月的奋战,生态环境领域“信用修复一件事”平台终于研发完成并正式上线。如今,企业只要登录“浙里办”APP,通过生态环境领域“信用修复一件事”平台在线提交生态环境领域修复申请材料,即可办理环境信用修复,真正实现了信用修复全程网办、办理进度实时查看,切实解决了企业“急难愁盼”问题。
          06/11 信用修复
        • 【图解】《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的通知》
          06/02 信用修复
        • “信用修复”推动失信惩戒向精细化发展
            “信用修复后,我的生活重新步入正轨,接下来我将信守承诺,积极履行还款义务。”被执行人苏某向法官诚恳地说道。  因贷款还款逾期,苏某曾被银行一纸诉状告到江西南昌东湖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法院未发现苏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是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导致苏某在工作晋升、出差等多方面受到诸多限制。  得知江西高院出台了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承诺和信用修复机制的实施意见,苏某主动联系东湖法院,承诺配合法院执行,提交了信用修复申请。鉴于苏某态度积极诚恳,法院在与银行沟通后,决定暂停对苏某适用信用惩戒,解除了苏某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助力其“造血再生”。这起2020年9月完成的信用修复案件,成为东湖法院首例信用修复案例。  纳入失信“黑名单”、限制高消费、司法拘留乃至追究刑事责任,近年来人民法院持续推进失信联合惩戒,让失信被执行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截至2020年年底,有751万人次迫于惩戒压力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已成为信用中国建设的一大亮点。”  与此同时,人民法院采取一系列措施,畅通信用惩戒救济渠道,探索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制度,推进失信信用惩戒向精准化、精细化发展,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2019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意见,要求细化信用惩戒分级机制,根据比例原则对不同程度的失信行为采取相应力度的惩戒措施;畅通信用惩戒救济渠道,对于错误纳入、未及时屏蔽、公布信息不准等问题及时予以纠正;结合执行工作实际,探索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制度。随后,浙江、江苏、广东、江西、宁夏、黑龙江等多地法院陆续出台措施,推进守信激励和信用修复工作深入开展。  201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要求各地法院依法严格采取失信名单和限制消费措施,既不能随意扩大也不能违背法定程序适用。  “也就是说,人民法院适用这两项措施时应该坚持‘严格依法、审慎适用’的原则,避免因扩大适用、随意适用对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有关负责人指出。同时,意见明确各地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于决定纳入失信名单或者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被执行人,可以给予其一至三个月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暂不发布其失信或者限制消费信息;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再发布其信息并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2020年,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对经济社会生活带来巨大冲击。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完善失信名单和限制消费制度,要求各地法院精准采取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措施,将信用惩戒的着力点聚焦到打击少数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等违法失信行为上来。明确对疫情防控重点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依法审慎采取惩戒措施,给予宽限期,及时采取信用修复措施,给企业一个喘息的机会,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2021年3月,“两高一部”会同证监会就如何冻结质押股票、上市公司如何准确披露股票被冻结情况、质权人如何申请自行变价等问题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推动人民法院和协助机关更好把握适用质押股票新型冻结方式。  “意见的出台,为减少执行工作对上市公司的不利影响,释放冻结财产的经济效能,维护和保障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有关负责人表示。
          05/12 信用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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