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bt365体育在线备用_365国际体育官网_365bet亚洲城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bt365体育在线备用_365国际体育官网_365bet亚洲城降低工业用地成本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1-16

        bt365体育在线备用_365国际体育官网_365bet亚洲城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bt365体育在线备用_365国际体育官网_365bet亚洲城降低工业用地成本暂行办法》的通知

        丹政办发〔2022〕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bt365体育在线备用_365国际体育官网_365bet亚洲城降低工业用地成本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bt365体育在线备用_365国际体育官网_365bet亚洲城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bt365体育在线备用_365国际体育官网_365bet亚洲城降低工业用地成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做大做强工业园区,推动园区高质量发展,切实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招拍挂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除继续采取出让最高年限供地外,鼓励工业产业项目采取弹性年期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供应土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bt365体育在线备用_365国际体育官网_365bet亚洲城市辖区(含经济区)省级以上工业园区范围内供应的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版)》鼓励类的国有工业用地。

        第二章 供应方式和年限

          第四条 采取弹性年期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供应工业用地,应当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供应。

          弹性年期出让是指工业项目用地供应时,将整宗土地以低于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法定最高年限的使用年期出让的供应方式。

          长期租赁是指工业项目用地供应时,整宗土地在整个合同期内均以租赁方式使用的供应方式。

          先租后让是指工业项目用地供应时,供地方先行以租赁方式提供用地,承租方投资产业用地项目达到约定条件后再转为出让的供应方式。

        bt365体育在线备用_365国际体育官网_365bet亚洲城

          租让结合是指工业项目用地供应时,供地方先行以租赁方式提供用地,承租方投资产业用地项目达到约定条件后再将部分用地保持租赁、部分用地转为出让的供应方式。

          第五条 弹性年期出让的年限最低为10年,最高不得超过50年。长期租赁的租赁年限最低为5年,最高为20年。先租后让的租赁年限最低为5年,最高为20年,租赁年限与后续出让年限之和最高不得超过50年。租让结合的租赁年限最低为5年,最高为20年,后续转为出让部分的出让年限与租赁年限之和最高不得超过50年,继续租赁部分的租赁年限仍按租赁合同约定执行,最高为20年。

          第六条 弹性年期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具体出让年限和租赁年限,由项目所在地的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根据本办法第五条之规定,结合项目所属产业、市场生命周期、企业自身实力及意愿等情况合理提出,由市自然资源部门纳入供地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执行。

        第三章 出让金和租金

          第七条 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实行不低于最低价标准的制度。最低价标准根据原国土资源部发布实施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国土资发﹝2006﹞307号),按照工业用地法定最高年期50年对应的最低价进行年期修正,租金与出让金不得低于修正后的最低价标准。

          第八条 出让起始价根据工业用地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市场评估价格进行修正后确定。

          弹性年期出让价款可一次性缴纳也可分期缴纳,分期缴纳的应在1年内缴清并支付利息。

          第九条 租赁起始价根据工业用地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市场评估价格进行修正后确定。土地租金按年收取,在租赁期内不作调整。租赁期满申请续租或转为出让土地的,按申请时的市场评估价格重新测算土地价款。

          第十条 符合《辽宁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2009年版)的优先发展产业且项目,建设用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所规定标准40%以上、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的工业项目,最低出让价格(出让起始价)或租金可按不低于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第十一条 各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制作工业项目享受优惠地价会签单,市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投资规模进行认定;市工信部门对是否符合《辽宁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进行认定;市自然资源部门对节约集约用地情况进行认定。

        第四章 供地程序

          第十二条 采取弹性年期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工业用地,按照现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程序执行,由市自然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供地方案、确定土地出让或租赁价格,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涉及享受优惠地价的工业用地需提交市规划收储委员会会议审定同意后,由市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实施。

          采取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项目所在地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需提供项目《履约监管协议》明确开竣工时间、投资强度、投产时间、土地产出及违约责任等条件,《履约监管协议》(样本)纳入招拍挂供地文件。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者取得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应与市自然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范本由市自然资源部门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范本制定,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出租方、承租方、宗地位置、范围、界址、面积、用途、租赁期限、规划设计条件、土地使用条件、租金标准、支付时间及支付方式、租赁土地转为出让土地条件、出租方和承租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第五章 履约监管

          第十四条 采取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土地成交后由项目所在地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与承租方签订《履约监管协议》,履行监管职责。未签订《履约监管协议》的,出租(出让)方不予办理承租(受让)方规划、用地手续及不动产登记证明。

        bt365体育在线备用_365国际体育官网_365bet亚洲城

          第十五条 以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取得租赁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按合同约定由租赁转为出让时,应当进行考核评价。由承租方在租赁期满前1年,向所在地的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提出考核申请,按《履约监管协议》约定,考核合格,达到约定条件的,经出租方同意,可将承租的全部或部分土地按协议方式办理出让手续;考核不合格的,允许承租方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租赁期限。经整改后考核仍不合格的,由所在地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将考核结果报出租方,由出租方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不动产登记证明书,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地上建筑物按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 采取弹性年期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规划条件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用途。对城市规划已明确调整为其他经营性用地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土地租赁期间,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承租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或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开发建设的,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

          第十八条 鼓励工业企业高效利用土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用地范围不变的前提下,利用自有土地重建、改建、扩建厂房,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增收土地价款。

        第六章 期限届满

          第十九条 出让人(出租方)对受让人(承租方)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特殊情况下,根据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出租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依法给予受让人(承租方)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条 采取弹性年期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期限届满后,土地使用者需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在期满前1年向出让人(出租方)申请续期。除因公共利益需要或合同约定应当收回的,应准予续期。确定续期年限后,按申请时点市场评估价格重新测算土地价款,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租赁合同。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受让人(承租方)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不动产权属证书,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出让人或有关部门无偿收回。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国家及省、市相关政策调整和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新政策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由市自然资源部门商有关部门提出届满后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四条 东港市、凤城市、宽甸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