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t365体育在线备用_365国际体育官网_365bet亚洲城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业经2021年12月8日bt365体育在线备用_365国际体育官网_365bet亚洲城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bt365体育在线备用_365国际体育官网_365bet亚洲城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公布,自2022年1月8日起施行。
市 长 郝建军
2021年12月8日
bt365体育在线备用_365国际体育官网_365bet亚洲城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2017年6月30日bt365体育在线备用_365国际体育官网_365bet亚洲城人民政府第1号令
发布,2021年12月8日bt365体育在线备用_365国际体育官网_365bet亚洲城人民政府第2号令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bt365体育在线备用_365国际体育官网_365bet亚洲城人民政府规章的制定程序,保证规章制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备案、评估和清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
(三)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科学合理规范权利与义务、行政职权与责任;
(四)坚持立法公开,保障公众有序参与立法;
(五)突出地方特色,具有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第四条 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市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制定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统一领导规章的制定工作。
市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规章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和立法审查等工作,督促、协调、指导市政府工作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规章的立项申报、调研论证、征求意见和起草等工作。
第六条 鼓励社会公众有序参与规章项目征集、公开征求意见、听证、咨询论证等立法过程,市司法行政部门可以选取有代表性的基层政府、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作为基层立法联系点,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等,但不得称“条例”。除内容复杂的外,规章一般不分章节。
规章应当科学规范、结构合理、条文明确、用语准确,符合立法技术规范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
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第八条 制定规章的工作经费应当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章 立 项
第九条 制定规章应当立项。市政府应当编制年度规章制定计划。
第十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10月1日前,通过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立法基层联系点发函和在报纸、网络刊登公告等形式,征集下一年度政府规章的立法项目建议,并同时征集由市政府作为提案人的地方性法规立法项目。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建议的时间一般不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市政府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报送规章立法项目建议。
本市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可以通过市政府官方网站或者书面信函等方式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立法项目建议。
第十二条 申请规章立法项目建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有关背景材料及说明;
(二)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
(三)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定;
(四)申请单位的调研和准备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 拟立项的规章项目涉及问题复杂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召开立项论证会进行论证。
第十四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规章立项申请和相关建议进行评估论证,拟订规章年度立法计划草案。
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市委批复后,印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等机关,同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规章年度立法计划应当明确规章的名称、起草单位、完成时间等。
第十六条 规章年度立法计划由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
第十七条 年度立法计划一般不作调整。确需追加立法项目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报送相关材料,经审查同意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由市政府主要领导决定。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八条 规章由年度立法计划确定的起草单位负责起草或者组织起草。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管理职责或者内容复杂,需要几个部门共同作为起草单位的,应当确定一个牵头单位。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督促、指导起草单位开展调研、论证、起草等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起草单位应当成立由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参加的起草工作小组,明确责任分工、工作进程和经费保障等,按照年度立法计划规定完成起草任务。未能如期完成的,由起草单位承担责任,向市政府书面报告说明情况,并抄送市司法行政部门。
第二十条 起草单位应当在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和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起草规章初稿,并根据具体情况履行下列程序:
(一)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通过起草单位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采取座谈会等方式听取利益相关群体的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30日;
(二)涉及有关部门管理职责或者与有关部门业务关系密切的,应当书面征求其意见,并研究采纳合理意见;部门间存在争议的,应当进行沟通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提请市司法行政部门审查时予以说明;
(三)涉及比较复杂的专业技术问题或者重大利益调整的,应当召开论证会或者听证会;
(四)规章实施后可能引发财政、安全、环境、社会稳定风险之一的,应当进行风险评估。
起草单位应当保存履行前款规定程序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其法制工作机构的审核意见,修改完善规章初稿,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形成规章送审稿,由主要负责人签署后,将规章送审稿及其说明等有关材料报送市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审查。
起草单位为两个以上的,由牵头单位负责报送。
第四章 审 查
第二十二条 规章送审稿由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统一审查。市司法行政部门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送审稿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二)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三)是否符合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转变政府职能和社会治理创新要求;
(四)是否设置干预市场主体经营自主权,对市场发挥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产生不利影响的职权和体制、机制;
(五)是否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六)是否符合市场公平竞争、公民性别平等等社会公平正义规定;
(七)是否与有关规章协调、衔接;
(八)是否正确处理有关部门、组织和公民对规章送审稿主要问题的意见;
(九)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
(十)需要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经初步审查,规章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退回起草单位,暂缓审查:
(一)未列入年度立法计划,或者不属于追加立法项目的;
(二)制定规章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或者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有关部门或者组织对规章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单位未与其充分协商的;
(四)有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情形,但未履行规定程序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
(五)未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报送相关材料,或者报送材料不齐全,经催告后仍不补正的;
(六)致使审查工作无法进行的其他情形。
市司法行政部门退回规章送审稿的,应当书面告知起草单位并说明理由。因规章送审稿退回导致年度立法计划未完成的,由起草单位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对起草单位报送的规章送审稿,经初步审查并会同起草单位修改后,形成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意见。
规章征求意见稿应当书面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以及立法基层联系点等有关单位的意见。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规章征求意见稿通过市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30日。
规章内容涉及的领域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要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及律师协会的意见。
对专业性强、社会影响大的规章征求意见稿,可以征求专家意见。
第二十五条 被征求意见单位应当对规章征求意见稿进行研究,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回复意见;逾期未回复的,视为无意见。提出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二十六条 规章征求意见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召开由有关单位以及行政管理相对人、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或者辩论会,也可以召开立法听证会,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一)对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
(二)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
(三)存在重大意见分歧;
(四)需要广泛听取意见的其他情形。
举行听证会的,应当依照国务院规定的相关程序组织。
第二十七条 有关部门对规章征求意见稿有原则性分歧意见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协调;对部门争议较大的重要事项,可以组织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进行评估;经充分协调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将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部门的意见、第三方评估意见和倾向性方案,报市政府决定,或者在提请市政府审议时对分歧意见作出说明。
第二十八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梳理、研究和吸收各方面的合理意见,修改完善规章征求意见稿形成规章草案,经部门办公会议集体讨论,由主要负责人签署后,将规章草案及其说明和征求意见材料,提请市政府决定。
规章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和主要措施的解读以及争议处理情况等。
第五章 决定和公布
第二十九条 规章草案应当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涉及重大事项的,可以经市政府全体会议审议决定。
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规章草案,由起草单位负责人作起草说明,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作审查说明。有关部门在征求意见时未提出意见,或者经协调已经达成一致意见的,不得在会议上重新提出意见。
第三十条 规章草案涉及重要体制改革或者重大政策调整的,经市政府审议通过后,应当报请市委常委会讨论。
第三十一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会议讨论情况对规章草案进行处理,形成规章公布文本,及时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履行公布程序。
第三十二条 规章应当报请市政府市长签署后,以市政府令的形式予以公布。
规章签署公布后,应当在市政府公报、市政府网站、丹东日报上及时刊登。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章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章 解释和备案
第三十三条 规章解释权属于市政府。
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解释:
(一)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规章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规章依据的;
(三)规章实施过程中,对有争议的问题社会反响强烈,需要通过解释化解矛盾的。
规章实施的主管部门可以提出书面解释方案并附说明等有关材料,经市司法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政府决定,也可以由市司法行政部门直接提出解释方案,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决定。规章的解释同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四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规章公布之日起30日内将规章分别报国务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章 评估和清理bt365体育在线备用_365国际体育官网_365bet亚洲城
第三十五条 规章施行后,规章实施的主管部门应当适时对执行情况开展立法后评估。立法后评估成果应当作为修改或者废止规章的重要依据。
立法后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下列事项:
(一)立法目标的实现程度;
(二)执法成本和相关社会成本情况;
(三)存在的突出问题、原因和解决对策;
(四)修改或者废止建议;
(五)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公民认为规章同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违反其他上位法的规定的,可以向市政府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由规章实施主管部门会同市司法行政部门研究处理。
第三十七条 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
(一)依据的上位法已经修改或者废止的;
(二)主要内容已被新公布的上位法或者其他有关规章替代的;
(三)调整对象已经消失或者规范的内容已不适应社会实际需要的;
(四)市政府认为有必要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其他情形。
规章的修改、废止程序,参照规章制定程序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2年1月8日起施行。2017年6月30日bt365体育在线备用_365国际体育官网_365bet亚洲城人民政府令第1号发布的《bt365体育在线备用_365国际体育官网_365bet亚洲城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