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省委省政府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拟订全市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和全市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负责全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确定年度发展计划,拟定教育领域综合改革以及教育事业发展重点布局、规模、结构、速度,指导并协调实施工作。
(三)负责全市教师管理工作,统筹规划和指导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组织实施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四)负责管理国家、省、市下拨的教育经费,监测全市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按有关规定管理国外对丹东的教育援助、教育贷款,参与拟订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基建投资的政策,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管理所属单位的资产。
(五)负责全市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指导全市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特殊教育、民族教育工作,实行学校标准化建设,大力促进教育公平,制定基础教育教学指导,组织编写和审核基础教育地方课程教材。
(六)拟订语言文字工作地方政策,编制全市语言文字工作规划,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工作,指导推广普通话和普通话师资培训及普通话测试工作。承担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七)统筹管理和指导少数民族教育工作,协调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
(八)指导全市中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社区教育工作,负责全市中等职业教育的改革发展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制定地方中等职业教育办学指导性文件,指导中等职业学校的专业设置、教材建设等工作,协调市政府、省教育厅与高校有关事项。
(九)承担全市教育督导实施工作,开展教育评估监测,承担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美育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劳动教育工作、国防教育工作和学校安全工作、综合治理工作,统筹管理全市教育方面的国际交流合作,以及外事工作。
(十一)统筹规划和协调指导全市教育信息化的开发建设、管理和使用,负责全市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工作,指导全地区学校的生产教育、仪器装备工作。
(十二)统筹管理和指导全市社会办学及各类学历教育的招生考试工作,编制和实施普通高中教育和职业教育学校招生计划,指导全市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学籍管理工作。
(十三)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意识形态、统战及群团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所属学校领导班子建设,管理或协助管理局管单位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